护理学院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硕士研究生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的研究生专业课的教学组织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三条 我院规划组织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湖州师范学院护理硕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凡经批准列入《湖州师范学院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在学校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之前,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条 为保证我院研究生课程设置和教学能充分反映职业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和能力的要求,研究生新课程认定标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要性:符合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二)新颖性:能够反映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发展、新动向;
(三)系统性:内容相对稳定,体系完整;
(四)可行性:任课教师的教学与研究水平以及教学组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延续性:硕士生课程既要考虑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更要注意与本科生课程的区别,内容要有足够的深度,且要有较大的覆盖面;
(六)稳定性:一般要求新开课程同时有2个以上老师能够担任,避免因人设课。
第六条 研究生新课程的申请程序。由任课教师填写的《湖州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开课申请表》,将表中各项(如中、英文名称、课程类别、开课时间、学时学分、任课教师姓名、内容简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及进度表、考核方式以及参考书目等)填写清楚,经学院研究生教学委员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交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的取消。凡连续三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任课教师连续二年不开的课程,可取消其课程开设。若需再开,则按新开课程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章任课教师条件与教学要求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要对任课人员(含课堂讲授、指导实验、辅导等环节的教学人员)进行调整、精心组织队伍。
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具备条件:
(一)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二)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并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作出过突出成绩;
(三)校、院级重点建设的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或博士学位的讲师职称,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第十条 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
(三)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职称具有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学术水平较高;
(五)对所授课程具有系统深入的理论知识,熟悉知识的应用,了解本学科学术史和学术前沿,教学水平较高;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负责人教学要求:
(一)按照培养方案组建课程;
(二)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授课计划及进度表等教学文件;
(四)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法研究活动;
(五)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六)考试文档的收集上交,成绩录入工作;
(七)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
(八)领导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教学要求:
(一)了解培养目标,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备课,有详细的讲稿或教案;
(二)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保证课程教学时数和质量;
(三)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而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并经主管院长批准;
(四)教风端正,授课严谨,组织有序,教学方法得当;
(五)考核命题严谨规范,评卷公平公正,按时提交考核成绩,并将考核成绩及时录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六)加强学风建设,对研究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的管理;
(七)任课教师应配合研究生教学办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学实施
第十三条 教学任务书的编制。
(一)教学任务书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的总体安排。研究生处于每届研究生入学前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制教学任务书。
(二)教学任务书主要包括各门课程的类型、学分、学时、课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内容。
(三)凡列入教学任务书的课程,各系(部)及任课教师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 课程授课计划及进度表的编制。
(一)课程授课计划及进度表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在每学期的具体体现。
(二)课程授课计划及进度表由课程负责人负责编制
(三)课程授课计划及进度表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时,须由提出申请,报研究生教学办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课程负责人及任课教师选聘。
(一)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学院研究生教学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选聘。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人,由学院研究生教学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由课程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选聘。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教学办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学校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期结束前一月内,安排下个学期的研究生课程。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课程安排要求确定上课时间、周数、地点、容量、任课教师等要素。课程安排输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考试课程,必须闭卷;考查课程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完成课程论文、作业等考核时,严禁抄袭。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方式记录。考试成绩既可以以期末综合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研报告等方面,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40%。
考查课成绩可以采用五级制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难易程度恰当,份量适中,并注重考察研究生的综合素养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能力及创新能力。
凡有用试卷考试的课程无论开卷、闭卷必须命制A、B两套试卷,并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试卷在开考前属秘密材料,命题人员和参与印刷、保管、运输试卷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考试的保密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学院研究生教学办于下学期前两周内安排补考。补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应该重修(可参与下一届同一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问或异议,可向研究生教学办提出复议申请,研究生教学办在接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假期除外)应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七章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教学办负责全院研究生各类课程考核成绩的管理工作,课程负责人应及时(一般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材料(试题与评分标准、试卷或课程论文等有关材料、考核成绩单以及试卷分析)装订成册交研究生教学办保管。各类试题、试卷等考核材料保存期均为5年。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考核成绩均由课程负责人录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生教学办在收到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并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录成绩核对无误后,将成绩单汇总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须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纸质文档一式两份,本部门自留一份)形式报送研究生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时,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一份由研究生教学办存档,一份归入研究生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 凡在研究生培养、论文答辩、学位授予、毕业就业及其他工作或学习过程中需提供成绩证明时,一律以学院研究生教学办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八章教学检查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学院研究生教学办实施。学院研究生学办应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主管院长应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组不定期检查学院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研究生教学办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改进,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课程负责人及任课教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在研究生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告之、告诫、处分制度。对在教学检查与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问题,由主管领导对责任人进行口头告之或书面告诫,对出现重大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教师,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离岗学习或调离研究生教学岗位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护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