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双导师制实施办法》湖师护理发〔2012〕4号

资讯来源:医学院发布时间:2012-01-27点击量:311

护理学院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双导师制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应用型特点,提高我校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制,是指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从学校培养单位和校外相关的实践部门各选聘一位指导教师,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各职业部门兼职导师参与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一种研究生培养方式。

二、双导师的构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校内导师,由本校具有深厚理论基础、较强实际工作能力和较丰富指导经验的教师担任;另一部分是校外兼职导师,由与专业相关的实践部门(包括企业、事业、政府部门等)推荐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高学历或高水平的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一般应为我校研究生实践基地专家。校外指导教师的遴选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校内导师的主要职责

1、指导研究生读书、做人与开展学术研究,全面关心其成长。平时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情况,通过多种形式与之交流,并对其后续的学习和科研情况给予适当安排或引导

2、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和专业实践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3、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理论课程教学、专业实践指导和科研指导

4、依照学校关于学位论文各环节的管理规定,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及相关论文写作,指导并督促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专业要求完成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5、加强与校外导师联系,及时通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情况,协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等

6、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

四、校外兼职导师的主要职责

1、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指导。

2、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特别是专业实践计划的制订。

3、负责协调学校与所在实践基地的关系,协调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到实践基地实习。

4、指导或协助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并进行考核评定。

5、结合专业特长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理论或实践课程。

6、与校内指导教师及时沟通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情况并提出培养意见。

7、参与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参加论文答辩等与论文相关的工作。

五、建立双导师会商制度。双导师应加强合作,共同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每学期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应至少召开一次双导师会商会,通报指导研究生进展,会商工作计划。

六、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入校,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双导师。校外导师的选择应结合专业实践计划,在拟进行专业实践的实践基地中的兼职导师中选择。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护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