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湖师护理发〔2012〕6号

资讯来源:医学院发布时间:2012-02-22点击量:336

护理学院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践教学效果,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实践学习的保障。实践教学基地条件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科研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践教学效果和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通过协商,共同建立的用于开展实践教学、校企合作的场所。

  第三条  研究生处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根据教学需要提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实践教学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能满足护理专业研究生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2、按合作协议积极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并给予尽可能的优惠条件;

  3、符合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实践教学经费的原则;

  4、能满足实践教学中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安全等方面的条件;

  5、能开展有效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实践教学基地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各教学单位根据需要与基地依托单位初步协商,达成建立实践基地的初步意见。根据基地的服务面向进行初审。

  第七条  论证。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并备案,论证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八条  签订协议。学校批准后,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要共同签署协议书。协议书上就有关合作内容和双方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明确。协议书应一式份,分别为实践基地和学校各执一份。

第四章实践教学基地管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实行学校基地两级管理。分管院长负责领导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研究生处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实践基地导师、带教教师的遴选,协调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校内外共同制定具体的实践计划,安排专人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保持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经常性联系。

  第十  进行专业实践前,学院要与基地单位配合开展岗前动员和培训,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基地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其在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  学院要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纳入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并从年度教学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确保实践基地教学顺利实施

第五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质量监控

  第十五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对成绩突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建设不好的、问题突出的,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经学校批准取消挂牌或撤销实践教学基地;对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及学院相关负责人不定期地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实践教学情况。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对学院进行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护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