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试 行)

资讯来源:医学院发布时间:2013-01-31点击量:12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准则》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浙江省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高校二级教(职)代会制度的意见》,结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践,特制定《湖州师范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湖州师范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称二级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教代会制度深化,是推进本学院(单位)院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把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教代会工作。

第四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教育工会领导下,负责指导二级教代会正确行使教代会职权及二级教代会的自身建设。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为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依照法律和条例行使职权,在学院(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单位)行政领导行使行政指挥权,学院(单位)行政领导也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听取审议学院(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内容主要包括:

1、学院(单位)的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开发创收等方面);

2、学院(单位)的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3、学院(单位)的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包括人事调配、聘任工作、职称评定、仪器设备购置、招生就业、各类评优、出国出访等事项;

4、学院(单位)年度财务情况报告;

5、其他涉及学院(单位)发展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讨论、通过学院(单位)行政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落实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及岗位职务聘任的实施意见;

2、教职工考核及奖惩的有关规定;

3、创收和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奖酬金分配办法;

4、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基本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讨论决定学院(单位)内教职工福利事项,由行政实施。

第十一条 稳步推进民主监督、民主评议机制。二级教代会行使对本学院(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职权,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单位)行政领导,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二级教代会考核评价制度,将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学院(单位)党政领导的岗位责任目标,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学院(单位)党政班子工作业绩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院(单位)行政领导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及时答复、认真处理落实二级教代会的各项提案,并向下次大会报告。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和监督。为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人、财、物诸方面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通报或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五条 凡学校中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均当选代表的资格。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系教研室、实验室、办公室生产班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学院(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工会主席作为代表候选人,经群众选举成为教代会代表参加二级教代会工作。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建立教代会制度,正式代表一般按教职工人数20%-50%比例确定,最低不少于20名,其中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学校后勤、企业等实行社会化改革和企业化管理的二级单位建立职代会制度,其一线职工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职代会制度和教职工大会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参照二级教代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原单位可以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因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脱离本单位而缺员应及时补选。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正确代表群众利益,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并应得到认真的答复;

3、有权对二级教代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学院(单位)行政执行和落实二级教代会决议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工作提出询问,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控告。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并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建议,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工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共青团和妇女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二级教代会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一届,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换届,每年至少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经应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重大问题,可与学院(单位)党政负责人协商召开临时二级教代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二级教代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合一,同时召开。选举新一届分工会委员会时,非会员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二级教代会届中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本学院(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教职工代表组成,教学单位教师应占多数。二级教代会主席团主席一般由学院(单位)党总支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建立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制度,履行闭会期间教代会的职权,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二级教代会可下设若干民主管理小组,支持和督促学院(单位)工作计划的实施,并负责检查、督促有关教代会职权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建立召开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制度,由学校工会负责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单位)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党总支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4、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述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5、分工会主席安排参加院务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保证分工会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问题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如需修订,将通过规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