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助理管理办法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扎实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工作,加强我校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选拔护理教师队伍中的优秀年轻教师担任导师助理,既辅助导师组开展工作,又能促进其自身迅速成长。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助理职责
每个导师组一般需配备一名导师助理,协助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并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
(一)参与导师组讨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和专业实践计划,并监督和督促研究生实施计划;
(二)参与导师组会议,针对研究生的汇报给予建议和指导。
(三)参与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讨论会与中期考核,给予研究生适当的建议和指导。
(四)协助导师组负责人组织毕业论文的预开题和预答辩;
(五)协助导师组负责人开展研究生教学试讲和临床实践技能操作指导工作;
(六)协助导师组负责人开展研究生英文文献的抄读和学术沙龙活动;
(七)参与研究生临床实践准入考核,讨论制定个性化临床实践选择方案;
(八)完成导师组会议记录。
二、导师助理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具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和附属医院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
(三)精力充沛,热心于护理研究生培养工作。
三、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护理系初审汇总,上报学院。
(三)护理学院研究生教学委员会审批,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政策待遇
(一)有导师助理经历的老师优先推荐聘任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二)评优评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