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与附属医院教师双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讯来源:医学院、护理学院发布时间:2023-05-29点击量:511


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与附属医院

教师双聘管理办法(试行)

 

各部门、直属单位、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湖州师范学院与附属医院教师双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

                    2023年5月23日

 

湖州师范学院与附属医院教师双聘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学校和各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鼓励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交叉研究与学科融合,深化医教协同,优化资源配置,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助推医学类学科造峰和博士点培育,提升附属医院教学科研水平,根据学校人事聘用制度相关规定,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发展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双聘是指学校和各附属医院(含非直属医院,以下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全职在编教师,双聘到各附属医院或学校,开展相关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二条  在聘期内,双聘教师在现聘单位的人事关系维持不变,同时应承诺完成现聘单位的聘岗要求,包括教学、科研、育人和服务地方等,并接受现聘单位的考核。若双聘教师与现聘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双聘随之失效。

第三条  双聘应明确岗位主要职责、合作内容,学校支持双聘单位与双聘教师建立实质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的合作关系。一般以3年为一个聘期,聘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双聘单位,聘期到期后可续聘或终止。

第四条  学校和各附属医院应根据学科发展需求,设置双聘岗位进行招聘。应聘教师与双聘单位及其学科负责人(合作方)友好协商、充分沟通,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向现聘、双聘单位提出申请,经双方单位同意,提交学校审核通过后,双聘单位与应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每位教师一个聘期内只能双聘一个岗位。

第五条  学校教师双聘至附属医院的岗位酬金根据附属医院相关标准执行,或根据岗位目标任务协商确定。附属医院教师双聘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按照学校柔性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基于合作研究内容的科研成果(项目、论文、专利、成果奖励等)主要贡献者排序及其业绩归属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自律准则和学术规范。在双聘期间基于双聘协议形成的主要科研成果,双聘教师单位(第一或唯一)均应统一标注湖州师范学院(Huzhou University),同时可并列标注“现聘单位学科系”与(And)“双聘单位及其所属学科系或临床科室”,其中现聘单位学科系和双聘单位临床科室排序由双聘单位和应聘教师协商确定,例如:现聘单位为湖州师范学院A学院,双聘单位为“B”医院“C”科室,可标识为“Department of C of B Hospital, and Shool of A, Huzhou University”或“Shool of A, and Department of C of B Hospital, Huzhou University”或“1Department of C of B Hospital, Huzhou University;2Shool of A, Huzhou University;现聘教师在现聘单位的团队成员(含学生)的单位标注可照此规则标注。基于科研规范和实际贡献,若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含学生)来自附属医院,应标注附属医院或排序靠前;若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为湖州师范学院学生,数据资料来自附属医院,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学院与附属医院签订的各类联合培养协议规定执行。学校(含现聘、双聘单位)认定符合上述规范标注的各类科研成果,可作为岗位聘任、职称晋升、项目申报、科研奖励、导师遴选等相应的业绩依据。

第七条  学校鼓励双聘教师基于临床合作研究,依托湖州师范学院附属医院申报各类科研项目。若项目获得资助,经费配套和科研奖励按照依托单位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在双聘期间基于合作研究形成的科研业绩及成果,现聘、双聘单位均可纳入本单位统计;若存在排他性统计或利益冲突,则现聘单位优先或排序靠前。

第九条  双聘期内,双聘教师应每年向现聘、双聘单位递交双聘岗位履职工作汇报。双聘单位应对双聘教师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本单位双聘工作年度总结。总结报告须明确双聘教师在双聘岗位的工作时间、内容、表现、主要成绩和考核结果,并附双聘协议书。学校鼓励双方开展实质性、创新性的教学与科研合作,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定期评估,同时鼓励双聘单位就创新性成果给予奖励,并适当调整岗位薪酬标准。

第十条  双聘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或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行政负责解释,人事处具体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