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生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直属单位、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学生补充门诊医疗待遇的若干规定》已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
2023年9月19日
学生补充门诊医疗待遇的若干规定
根据《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及调整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应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参加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自理;在参加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学校的学生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二、参保学生按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医疗待遇,学校不再报销属于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三、学校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一)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超过当年度的湖州市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结算额度后,可享受学校的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1. 在校门诊部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学校的50%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2. 在湖州市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户籍所在地的定点医院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学校的30%补充门诊报销待遇。
(二)学校补充门诊医疗待遇按居民医保的各项有关规定管理,实行先扣除本人自理、自负部分,再按有关规定结算或报销的原则。
(三)本校参保学生享受的学校补充门诊医疗待遇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含门诊及报销),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不予结报。
(四)退学的学生自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学校的补充门诊医疗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暂停学校的补充门诊医疗待遇;毕业生自毕业离校之日起不再享受学校的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五)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婚姻法、计划生育规定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学校的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四、其它
(一)本办法自2023年9月14日起生效,原《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医疗待遇若干规定(试行)》湖师院发〔2011〕12号停止执行。
(二)本细则由校行政负责解释,具体由校门诊部负责承办。